军检

军检(英文名:Military Occupational AptitudeTest)指的是军事职业适应性检测。

军检包括体格检查、面试和心理检测,一般先进行面试再进行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一般不再进行后续军检项目。体格检查(含心理检测)按照《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执行。军检标准分为通用标准、选拔军官补充标准和选拔文职人员补充标准,军检结论合格区分通用标准合格和特种作战、通信导航、电子对抗、防化、机降、伞降、医疗卫生、舰艇、潜艇、潜水、装甲、油料测绘学导弹等特殊岗位合格。特殊岗位合格要在符合通用标准的基础上,还须达到相应岗位的补充标准。军检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政治考核、军检综合结论须由地区招生工作办公室审核。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名词定义

军检包括体格检查、面试和心理检测,一般先进行面试再进行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面试不合格的考生一般不再进行后续军检项目。体格检查(含心理检测)按照《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执行。

相关机构

征兵体格检查由征集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或者体检机构设立征兵体检站。本行政区域内没有符合标准条件和管理要求的医院和体检机构的,经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选定适合场所设立临时征兵体检站。

设立征兵体检站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体质情况确定。

体格检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体检对象的身份、户籍、文化程度、专业技能、病史等相关信息进行现场核对。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体格检查工作的质量。

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查;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例较高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

军检标准

军检标准区分通用标准和选拔军官补充标准,军检结论合格区分通用标准合格和特种作战、通信导航、电子对抗、防化、机降、伞降、医疗卫生、舰艇、潜艇、潜水、装甲、油料测绘学导弹等特殊岗位合格。特殊岗位合格要在符合通用标准的基础上,还须达到相应岗位的补充标准。军检结论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政治考核、军检综合结论须由地区招生工作办公室审核。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军检流程

检查

已填报志愿且已到军检线的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军检现场领取体检表参加军检。根据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要求部署,结合面试、体格检查,进行相应的心理素质测试。面试、军检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统一组织部署,面试、军检点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具体组织实施并对面试、军检负全责,各设区市招考办配合。面试、军检点实行“封闭式”管理,除面试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面试体检工作人员不得将手机等通信设备带入面试体检现场。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进点面试体检,面试、体检表须贴省教育考试院统一打印的印有考生姓名、报名号的扫描照片、条形码并加盖骑缝章。

 面试工作人员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指定军队高校和面试体检点所在地军分区(警备区)选派人员组成,共同面试报考军队高校的考生。面试主要通过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按照《军队高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从报考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行为反应能力等方面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面试结果要当场告知考生本人,合格者持(军队高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进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面试人员要向考生说明原因。面试现场设立复议组,由省军招办、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各1名干部组成,对有争议的面试结果进行复议,作出最终结论。

体格检查标准按照《军队高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体格检查。凡在非指定医院体检或复查的,结果一律不予认可;凡不在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军检面试参检名单之列的考生,不能参加军检面试。

考生的《政考、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在传递、填写时,要注意保持表格平整和清洁,以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性。

测试

考生体质测试成绩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以下简称“学考合格考”)体育与健康学科成绩为准。学考合格考体育与健康学科免考考生、京外就读考生、无学考合格考体育与健康学科成绩的往届考生由所在学校出具高中阶段《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或体质健康成绩证明,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于面试军检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区,由、市高招办共同认定。

复议

军检现场设立监督复议组,成员由市高招办、招生工作办公室、承检医疗机构各1名负责人组成。考生对军检各项目结论有异议可现场提出复议申请,由监督复议组现场复议。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者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测结果的项目不予复议,考生的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录取

军队院校招生,采用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类A段录取。市高招办从政治考核、军检合格和体质测试达到及格的考生中,依据考生志愿和分数,区分男、女生,按院校招生专业组计划数的110%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达到该志愿提档线的同分考生同时投档。各院校招生办公室按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对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增加分数或者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按照教育部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录取过程中,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市高招办从非第一志愿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中,按照计划缺额数量的100%向招生院校投档。数量仍然不足时,将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开征集报考志愿,征集志愿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和计划缺额数量的100%向招生院校投档。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军队院校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生预录取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预录取工作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后,市高招办可以在投档范围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代为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各招生院校直接寄发给考生。

军检项目

外科

第三条男性身高低于162cm,女性身高低于158cm,不合格。

第四条体重指数(BMI)在下列范围的,不合格。

(一)男性体重指数低于17.5或者30以上,女性体重指数低于17或者24以上;

(二)男性体重指数17.5以上且低于30、女性体重指数17以上且低于24,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

(三)男性体重指数28以上且低于30,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

第五条颅脑损伤,颅骨畸形,颅骨缺损或者颅盖凹陷,颅内异物存留,颅骨及颅内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六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可自行矫正的斜颈,合格。第七条脊柱、骨盆、胸廓的畸形或者骨折及骨折史,脊柱、骨盆、胸廓的手术史,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

(二)可自行矫正的脊椎侧弯

(三)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根以下,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第八条 骨、关节畸形或者残缺,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肘关节过伸或者外翻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周围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骨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四)双足仅单个足小趾缺如(无症状且不影响功能);

(五)女性肘关节过伸17度以下,不存在功能障碍。

第九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cm,或者虽未超过以上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45度以内,除外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缩、下肢骨关节疾病等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十条 面部、颈前部影响五官结构、功能或者装备穿戴,长径大于3cm的增生型或者异色显著的瘢痕,身体其他部位影响运动或者装备穿戴的瘢痕,面部、颈前部长径大于1cm的异色显著的斑或者痣,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大于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把关。

第十一条 中重度异位性皮肤炎银屑病色素脱失,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的自体免疫性疾病,其他重症遗传性皮肤病或者严重的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斑秃脱发部位数量3个以内,且脱发区长径1cm以下;

(二)面部、颈前部单发且长径1cm以下的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数量3个以内、长径3cm以下的白癜风;

(三)疥疮已治愈,且全身未见疥疮结节;

第十二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腋臭术后超过6个月,无并发症,无腋臭或者轻度腋臭,合格。

第十三条 血管炎,动脉瘤,中、重度单纯性下肢浅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临床型Ⅲ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包茎包皮过长,轻度急性包皮龟头炎,阴囊炎;

(四)精索静脉曲张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六)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七)睾丸囊肿,无自觉症状,经专科诊断无需手术。

第十五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外疝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胆石症微创手术(保留胆囊)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四)胸腔镜下交感神经链切断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六条 直肠脱垂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混合痔2个以内,且长径均1cm以下;

(二)低位单纯性肛瘘(只有一个瘘管),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

第十七条 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八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恶性肿瘤术后,不合格。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颅脑、纵隔、心脏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甲状腺、乳腺、眼、耳、鼻、咽、喉、口腔等其他部位的良性肿瘤、囊肿,无需手术治疗或者已行手术符合恢复时限,术后无并发症、后遗症,不影响功能和训练,合格。

内科

第十九条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含先天性心脏病术后),严重的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

(二)心脏射频消融术后痊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无需服药,心电图及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正常。

第二十条 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者140mmHg以上,舒张压低于60mmHg或者90mmHg以上,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心率低于50次/分或者高于100次/分,不合格。心率高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二十二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的消化道溃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外阴克罗恩病肠结核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自体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色素大于90g/L;

(三)巨幼细胞性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10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和体征。

第二十五条 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传染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类SARS病毒腺病毒科、诺如病毒感染,细菌性和阿米巴肠病伤寒副伤寒,沙门菌肠炎脊髓灰质炎麻疹风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膜炎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白喉猩红热,狂犬病,布鲁菌属疟疾炭疽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黑热病水痘等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半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急性乙型、丙型、丁型病毒性肝炎,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

(二)肺结核、浅表淋巴结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无胸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腹膜炎无腹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脑膜炎无后遗症,治愈3年以上,无复发(泌尿生殖系统结核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阿米巴肠病伤寒副伤寒、沙门菌肠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

(四)布鲁菌属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六)腺病毒感染,治愈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七)诺如病毒感染,治愈3个月以上;

(八)其他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且病原体被清除。

第二十六条 癫痫、脑血管疾病、脱髓鞘、运动障碍性疾病、骨骼肌肉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轻型流行性乙型脑炎已治愈,无后遗症,合格。

第二十七条 晕血,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九条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5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第三十条 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明显的耳廓畸形及先天性耳畸形,外耳道闭锁,全耳廓再造术后,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恶性肿瘤,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经专科明确无需手术或者治疗,无不适症状,不影响功能和穿戴;

(二)耳前瘘管,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术后痊愈,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二条鼓膜穿孔,分泌性中耳炎化脓性中耳炎,耳源性颅内、外并发症,中耳炎后遗症,胆脂瘤型中耳炎,耳硬化症,中、内耳术后,中耳肿瘤,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穿孔修补术后半年以上,鼓膜修复良好,合格。

第三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严重的鼻畸形,鼻中隔穿孔,鼻骨骨折及骨折史,中、重度过敏性鼻炎急性鼻窦炎,严重的慢性鼻旁窦炎鼻息肉,鼻部肿瘤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鼻中隔穿孔术后半年以上,鼻中隔修补完整,无复发,无后遗症;

(二)单纯性鼻骨(粉碎性骨折除外)骨折,术后3个月以上,复位良好,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三)鼻骨无错位性骨折3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五条 Ⅲ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鼻咽纤维血管瘤,咽部恶性肿瘤,喉肿瘤,以及影响吞咽、发音、呼吸功能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慢性喉炎治愈后(无声音嘶哑,声带无充血、肥厚、萎缩,声带闭合良好);

(二)鼻咽血管纤维瘤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眼科

第三十六条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5,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时,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600度以下;

(二)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手术眼裸眼视力4.8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

(三)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但手术眼裸眼视力小于4.8的,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600度以下。

第三十七条 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盲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共同性内、外斜视15度以下,合格。

第四十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一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病变青光眼,不合格。点状、花冠状、前极等不影响视力的先天性晶状体混浊,相对静止,合格。

口腔科

第四十二条 深度龋病4颗以上,缺齿4颗以上或者连续缺齿2颗以上(智齿或者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重度牙周炎,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

(二)牙体疾病、牙髓、根尖周急慢性炎症治愈后。

第四十三条 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牙列重度磨损,颞下颌关节疾病,戴有隐形矫治器、固定矫治器,不合格。颞下颌关节弹响,但不伴有颞下颌关节区疼痛、咀嚼肌疼痛、下颌运动异常,不影响正常功能者,合格。

第四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口腔颌面部肿物,不合格。口腔颌面部囊肿、良性肿瘤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症状和体征,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十五条 颌面部骨折及骨折史,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其他口腔疾病,不合格。下颌骨、上颌骨、颧骨骨折,治愈1年以上,复位良好,X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咀嚼功能障碍及明显面部畸形者,合格。

妇科

第四十六条 异常子宫出血,严重经痛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附件手术史,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黏膜下肌瘤剔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巧克力囊肿剔除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卵巢黄体囊肿破裂部分楔形切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四十七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妊娠,不合格。

精神心理

第五十条 神经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紧张症,心境障碍,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应激相关障碍,分离性障碍,喂养及进食障碍,排泄障碍,躯体痛苦和躯体体验障碍,物质使用和成瘾行为所致障碍,冲动控制障碍,破坏性行为和脱社会障碍,性格障碍,性欲倒错障碍,做作障碍,神经认知障碍,痴呆,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有关的精神或者行为障碍,与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者疾病相关的继发性精神或者行为综合征,睡眠觉醒障碍,严重精神障碍诊断史或者治疗史,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数学或者语言任一基本职业能力异常,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怀疑性、忧虑性或者紧张性任一职业人格特质异常,分离性、神经性、敏感性、抑郁性、焦虑性、强迫性、偏离性、冲动性、悖逆性或者自杀倾向任一健康人格特质异常,不合格。

医学影像

第五十二条 胸部X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3个以下,单个直径5mm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大于3个且在6个以下(与血管和肺纹理伴行的除外),单个直径5mm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必要时增加相应检查除外肺结核等疾病;

(四)肺纹理增强(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五)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六)轻度脊椎侧弯

第五十三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一)轻、中度脂肪肝

(二)胆囊息肉,数量5个以下,且最大一个息肉的最大径小于0.6cm;

(三)肝脾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3cm以下;

(四)肝、脾内钙化灶,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

(五)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1.0cm以下;

(六)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1.0cm以下;

(七)肾盂宽1.5cm以下,输尿管不增宽;

(八)副脾;

(九)脾脏长径12.0cm以下,厚度4.0cm以下;脾脏长径虽大于12.0cm或者厚径大于4.0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在38cm²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五十五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黏膜下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盆腔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2.0cm以下;

(二)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最大径3.0cm以下。

第五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医学检验

第五十七条 血液、尿液常规检查应当结合临床及地区进行综合判定,除血色素可作为贫血诊断指标、血小板计数可作为血小板疾病诊断参考指标,其他检查项目原则上不作单项淘汰。粪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在体检期间未发现流行趋势的其他地区不做检查。

第五十八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80U/L,不合格。男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50U/L且在80U/L以下,女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40U/L且在80U/L以下,除外病理性因素,合格;有轻、中度脂肪肝,但未发现标准内其他相关疾病,合格。第五十九条 血清肌酸酐酶法检测结果: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合格。血清肌酐三硝基苯酚速率法检测结果: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合格。血清肌酐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通常判定不合格;复查正常或者轻微增高,临床除外肾脏功能受损,通常判定合格。

第六十条 血清尿素正常值参考区间:2.9~8.2mmol/L。血清尿素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肌酐正常时,应当结合临床进行综合判定。

第六十一条 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二条 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三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四条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 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性抗体均为阳性,不合格。第六十六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七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尿促卵泡素)结果在参考区间内,合格。

选拔军官补充标准

外科

第六十八条 装甲类岗位,身高超过182cm,不合格。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岗位,身高超过185cm,不合格。防化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身高低于168cm或者超过185cm,不合格。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特战类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68cm,女性身高低于165cm,不合格。中央警卫团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70cm,女性身高低于165cm,不合格。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80cm,女性身高低于173cm,不合格。

第六十九条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碘缺乏病,不合格。

第七十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轻度胸廓畸形,不合格。特战类岗位,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根以下,X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年,不合格。

第七十一条 特战类岗位,上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好,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年,不合格。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发生在14岁前的下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好,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年,不合格。特战类岗位,中度以上扁平足,不合格。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大骨节病(含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十二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4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4cm,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大于0度,不合格。

第七十三条 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的文身,非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不合格。

第七十四条 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的色素脱失,不合格。

第七十五条 装甲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腋臭,不合格;腋臭术后6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腋臭,合格。第七十六条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单纯性下肢浅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七十七条特 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临床型Ⅱ度以上(含Ⅱ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精索鞘膜积液,睾丸鞘膜积液,不合格。

第七十八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疝术后者,不合格。

内科

第七十九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心率101次/分以上,不合格。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心率59次/分以下,不合格。

第八十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心脏射频消融术后,心脏杂音,不合格。

第八十一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有肺结核病史,结核性胸膜炎、腹膜炎、脑膜炎病史者,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

第八十二条 通信导航类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双耳中任一耳耳语听力低于4米,不合格。

第八十三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严重的外耳湿疹或者真菌病,不合格。

第八十四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鼓膜穿孔修补术后,不合格。

第八十五条 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十六条 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萎缩性鼻炎,慢性鼻窦炎,病理性鼻中隔偏曲,不合格。前款规定岗位,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1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合格。

眼科

第八十七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任何屈光不正手术史,不合格。

第八十八条 防化类,导弹类,电子对抗类,通信导航类,测绘类,后勤类中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者,不合格。

第八十九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共同性内、外斜视(含15度以下),不合格。第五节口腔科第九十条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超超过5mm,开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反,重度牙列不齐等严重错畸形,不合格。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不合格。

第九十一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的伞降、机降岗位,颌面部骨折术后(未取出钛板钛钉等固定物),不合格。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唇裂术后不合格。

医学影像

第九十二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钙化点大于3个,肺纹理增强,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不合格。

第九十三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一度房室阻滞,不合格。

第九十四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胆囊息肉,肝、脾、肾囊肿及血管瘤,肾错构瘤,肾盂宽大于1.0cm,不合格。

选拔文职人员补充标准

外科

第九十五条 年龄40岁以上,男性体重指数30以上且32以下、女性体重指数24以上且32以下,空腹血糖低于7.0mmol/L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0%,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合格。

第九十六条 年龄40岁以上,腰椎间盘突出症及其病史,治疗后不影响正常活动,合格。

第九十七条 肘关节过伸、外翻超出标准,除外病理性原因,不影响功能,合格。

第九十八条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出标准范围,但不存在功能障碍,合格。

第九十九条 白癜风,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

第一百条年龄 40岁以上,中度单纯性下肢浅静脉曲张,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第一百〇一条 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合格。第一百〇二条良性肿瘤、囊肿经治疗病情稳定,无严重并发症,合格。

内科

第一百〇三 条年龄40岁以上,高血压病经药物控制,血压可稳定在合格范围内,未出现心、脑、肾、眼底等靶器官损伤或者相关并发症,合格。

第一百〇四条 年龄40岁以上,慢性支气管炎,无并发症,无心肺功能障碍,合格。

第一百〇五条 年龄40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一)2型糖尿病,血糖控制达标(空腹血糖低于7mmol/L且糖化血红蛋白低于7%),无心、脑、肾、眼等靶器官并发症;(二)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且甲状腺受体抗体(促甲状腺激素受体抗体)阴性;

(三)桥本甲状腺炎,仅甲状腺球蛋白抗体(TgAb)和抗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TPOAb)阳性,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

第一百〇六条 除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岗位外,晕血,合格。

耳鼻咽喉科

第一百〇七条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4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第一百〇八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农业、工程岗位,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一百〇九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农业岗位,萎缩性鼻炎,慢性鼻窦炎,病理性鼻中隔偏曲,不合格。前款规定岗位,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1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合格。

第一百一十条 除专业技术类中的播音岗位,声带息肉声带小结术后治愈,无发音障碍,合格。

眼科

第一百一十一条除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实验、体育岗位外,每一眼矫正视力4.8以上且矫正度数800度以下,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合格。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中的医疗卫生岗位,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不合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 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经治疗后不影响所聘岗位工作,合格。第一百一十四条角膜斑翳,角膜白斑,不影响视功能,合格。

第一百一十五条 晶状体术后视功能良好,合格。

口腔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年龄40岁以上,深度龋病,缺齿,重度牙周炎,经治疗后咀嚼功能良好,合格。

第一百一十七条 年龄40岁以上,下列情况合格:

(一)戴用复杂可摘局部义齿,牙列及咬合功能恢复良好;

(二)牙列重度磨损者,经治疗咬合功能恢复良好,伴发的牙体牙髓及牙周黏膜疾病经治疗病情稳定,未伴发严重颞下颌关节疾病;

(三)颞下颌关节疾病者经治疗病情稳定,无明显疼痛及张口困难等下颌运动障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唇裂术后留有瘢痕,但不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合格。

妇科和医学影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子宫黏膜下肌瘤术后(含正常子宫、残余子宫、子宫缺如)无后遗症,剖宫产术后无后遗症,合格。

第一百二十条 二度Ⅰ型房室阻滞(不伴早搏、ST-T改变、QRS群改变),合格。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梗阻的结石,合格。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军队直接选拔招录备战打仗急需军官、特招地方专门人才担任军官,军队直接引进高层次人才、特殊专业人才为文职人员,经有选拔审批权限的单位认定后(直接引进掌握独特技能专长的专业技能类文职人员由师级以上单位认定,其他由军委机关各部委、军委各直属机构、军委联指中心、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认定),身高、体重、视力体检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一百二十三条 军队院校招收军士学员,按照本标准中选拔补充军官有关标准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武警部队选拔补充警官(含直读研究生警官学员、武警部队院校从地方应届毕业本科生中招录入伍攻读研究生人员)、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武警部队院校招收警士学员,体检工作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标准涉及军队人员岗位类别与军队院校招生专业的对应关系,由军委训练管理部另行明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2015年8月17日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以及2016年6月20日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2023年军队院校在京招生6月27日开始军检.今日头条.2025-07-23

军检工作手册.file.hebeea.edu.2025-09-12

征兵工作条例.全国征兵网.2025-09-08

82.军检、面试是如何进行的?.南昌理工学院招生信息网.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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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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